出埃及記22:19
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2:20
祭祀別 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出埃及記22:21
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出埃及記22:22
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出埃及記22:23
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
出埃及記22:24
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出埃及記22:25
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
出埃及記22:26
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
出埃及記22:27
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出埃及記22:28
不可毀謗 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
出埃及記22:29
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
出埃及記22:30
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
出埃及記22:31
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
關閉經文內容人若偷就要賠償
接下來談的都是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的律例。
一、牛主..井主
首先是誤犯者的賠還。第一個例子是「牛若觸死人」,牛就要被處死,主人可算無罪。然而若「那牛素來是觸人的」,則牛與牛主都必治死,但牛主可用「贖命的價銀」贖他的命。
第二個例子是「人若敞著井口」,導致牛或驢掉在裏頭,「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」。
第三個例子是「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」,牛主要賣了活牛,與另一位牛主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這些都是誤犯,不同於前面刻意的犯罪,所以強調賠償而非治死。
二、必要賠還
前面是對生命的危害,現在是對財物的危害。對財物的危害分為必要與不必賠還兩者。第一例是「人若偷牛或羊」,他就要「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,加倍賠還。
第二例是「人若遇見賊..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」,並不算為流血的罪。然而若太陽已經出來,足可抓賊處理卻刻意打死,就算為流血的罪。而賊則要「加倍賠還」。
第三例是「人若在田間..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」,就必「拿自己田間上好..賠還」。
第四例是「若點火焚燒荊棘...將別人…的禾捆..都燒盡了」,就「必要賠還」。
第五例是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」,而這物被偷去,賊若被找到要「加倍賠還」;若找不到賊,家主與原主要到審判官那裡受審,看看他有沒有責任。
第六例是「兩個人..說:這是我的。」彼此相爭,就要到審判官那裡,看誰有罪須要「加倍賠還」。
三、不必賠還
最後是「不必賠還」之律。替別人「看守..驢,牛,羊..或死,或受傷」,若「憑著耶和華起誓」未曾拿鄰舍的物,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因未盡看守之責而被偷「就要賠還」。若被野獸撕碎,帶來當作證據就「不必賠還」。
人若向他人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「總要賠還」,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是已出了雇價的就「不必賠還」。
默想
我是否在這些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中,看出我們對他人的財物有維護的責任?這就回應了「不可偷盜」這一誡的原則與精神。
回應
親愛的主:謝謝你賜給我們財物,也賜給他人財物,讓我們看見我們不但要維護自己的財物,也要對他人的財物有正確的態度與負適當的責任。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