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2:1
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出埃及記22:2
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出埃及記22:3
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出埃及記22:4
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5
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6
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7
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出埃及記22:8
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出埃及記22:9
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這是我的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10
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出埃及記22:11
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12
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出埃及記22:13
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出埃及記22:14
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出埃及記22:15
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出埃及記22:16
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他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他為妻。
出埃及記22:17
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出埃及記22:18
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他存活。
關閉經文內容人若偷就要賠償
接下來談的都是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的律例。
一、牛主..井主
首先是誤犯者的賠還。第一個例子是「牛若觸死人」,牛就要被處死,主人可算無罪。然而若「那牛素來是觸人的」,則牛與牛主都必治死,但牛主可用「贖命的價銀」贖他的命。
第二個例子是「人若敞著井口」,導致牛或驢掉在裏頭,「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」。
第三個例子是「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」,牛主要賣了活牛,與另一位牛主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這些都是誤犯,不同於前面刻意的犯罪,所以強調賠償而非治死。
二、必要賠還
前面是對生命的危害,現在是對財物的危害。對財物的危害分為必要與不必賠還兩者。第一例是「人若偷牛或羊」,他就要「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,加倍賠還。
第二例是「人若遇見賊..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」,並不算為流血的罪。然而若太陽已經出來,足可抓賊處理卻刻意打死,就算為流血的罪。而賊則要「加倍賠還」。
第三例是「人若在田間..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」,就必「拿自己田間上好..賠還」。
第四例是「若點火焚燒荊棘...將別人…的禾捆..都燒盡了」,就「必要賠還」。
第五例是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」,而這物被偷去,賊若被找到要「加倍賠還」;若找不到賊,家主與原主要到審判官那裡受審,看看他有沒有責任。
第六例是「兩個人..說:這是我的。」彼此相爭,就要到審判官那裡,看誰有罪須要「加倍賠還」。
三、不必賠還
最後是「不必賠還」之律。替別人「看守..驢,牛,羊..或死,或受傷」,若「憑著耶和華起誓」未曾拿鄰舍的物,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因未盡看守之責而被偷「就要賠還」。若被野獸撕碎,帶來當作證據就「不必賠還」。
人若向他人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「總要賠還」,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是已出了雇價的就「不必賠還」。
默想
我是否在這些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中,看出我們對他人的財物有維護的責任?這就回應了「不可偷盜」這一誡的原則與精神。
回應
親愛的主:謝謝你賜給我們財物,也賜給他人財物,讓我們看見我們不但要維護自己的財物,也要對他人的財物有正確的態度與負適當的責任。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