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:1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出埃及記21:2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3
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4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5
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6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(審判官或作:神;下同)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出埃及記21:7
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8
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出埃及記21:9
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出埃及記21:10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出埃及記21:11
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出埃及記21:12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13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出埃及記21:14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15
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16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17
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18
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出埃及記21:19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出埃及記21:20
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出埃及記21:21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出埃及記21:22
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出埃及記21:23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出埃及記21:24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出埃及記21:25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出埃及記21:26
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出埃及記21:27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出埃及記21:28
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他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出埃及記21:29
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出埃及記21:30
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出埃及記21:31
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出埃及記21:32
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出埃及記21:33
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出埃及記21:34
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出埃及記21:35
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出埃及記21:36
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關閉經文內容打死人的必被治死
接在二十章十誡的啟示之後,二一章到二三章是所謂的「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」,「典章」一字在此有「審判或公平」的意思,明顯是針對十誡被觸犯時的刑事民事處置,嚴重者要「治死」,輕則必須「賠償」。
一、第七年他可以自由
首先論到「奴僕與婢女」,特別針對「買希伯來人作奴僕」的情況。若是男性的奴僕「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」,這是基於約中之民的自由與平等,沒有一個以色列人該是奴僕,因為上帝已經釋放他們由埃及為奴的身份出來,成為自由人。然而若為經濟的緣故,必須自賣為奴,也以六年為期,如同安息年必須讓土地安息一般,第七年奴僕就可以自由。除非奴僕說「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、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」他們就可以「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」。「婢女」則可以歸嫁主人家,不然就可以贖身或白白地出去。
二、人若打人
接下來是關於「打人」的規範,這是針對十誡中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的相關規條。可分為1.「打人以致打死的」,它的判決是「必要治死」,然而若非故意,則有日後所設的「逃城」可逃。
2.「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」,就「當..治死」,也無處可逃。
3.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」。除此之外要被「治死」的還有「拐帶人口的」與「咒罵父母的」。這些必被治死的行為都與傷害他人生命與尊嚴有關。
三、人若彼此相爭
其次是關於未致死的「彼此相爭」,彼此相爭中最重要的是要對所造成的傷害「用錢賠補」,並且講究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原則。大部分人們認為這是報復律,其實它是為防止過度報復,所以別人傷你一隻眼,你也僅能還報一隻眼,而不可以還報兩隻眼。這是最早的「損害賠償」,是按傷害的比例原則來要求賠償。就如同「典章」一字有「審判或公平」之意,當人無法守住人與人關係的最底線(律法)時,上帝的律法必須以公平判斷的原則來保護基本人權。
默想
我是否瞭解律法與法律乃人與人關係的最低標,新約的標準遠遠高過律法,是從消極的「不可殺人」衍生到最積極的「要愛人如己」?我是否能用正確尊重的眼光看僱用於我們的人,無論家僕或員工,懂得尊重他們的權益與身份?
回應
親愛的主:你是公平公義的主,幫助我以你的眼光看每一個你所造的人,尊重並且以公正的方式對待他們,不以任何方式刻意傷害他人。當自己虧欠時,無論在金錢上或態度上,要懂得真正的補還。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