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禱讀:出埃及記二十一1~36
2015/12/13 出埃及記二一:1-36

出埃及記21:1
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
出埃及記21:2
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3

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4
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5

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6
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(審判官或作:神;下同)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
出埃及記21:7

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8

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
出埃及記21:9

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
出埃及記21:10
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
出埃及記21:11

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
出埃及記21:12
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13
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
出埃及記21:14
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15

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16
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17

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18

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
出埃及記21:19
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出埃及記21:20

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
出埃及記21:21
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
出埃及記21:22

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
出埃及記21:23
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
出埃及記21:24
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
出埃及記21:25
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出埃及記21:26

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出埃及記21:27
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出埃及記21:28

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他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
出埃及記21:29

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
出埃及記21:30

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
出埃及記21:31

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
出埃及記21:32

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出埃及記21:33

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
出埃及記21:34

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出埃及記21:35

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
出埃及記21:36

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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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律法的神

出埃及記從廿一章到廿三章是神向以色列人頒行的「典章」,它包括以色列人必須遵守的條例或稱之為「審判」、「裁決」或「法律條文」或「社會規範」。而這些典章是受文化及歷史時代的限制,故對這些條例逐一作評論是沒多大用處的。不過,這些律法卻是明顯的由公義的神而來,我們仍能從其中有所學習。




神頒佈「十誡」,這十誡需要特別的解釋才能顯明他的本質,也就是說,公義、恩慈和聖潔的行為,在生活中的表現一定是很具體的、不抽象的。又因文化、背景、時代不同,有一些我們不常見的法則或不大有人性的法律,甚至是殘酷的(例廿一20〜21打奴隸的條文,表面上看奴隸死亡,主人有罪,但不是立即死亡,主人就不用受罰,其實因他已受了約定的懲罰──「因為奴隸是他用錢買的」,他失去屬他財產的一部份了)。我們不能用我們有限的理解和知識來評定他,故往後讀這方面經文時,我們有一個一慣的態度,從制定的律法中,來認識這一位制定律法的神。




神是造天地大能的神,但祂奇妙的屈就,來判斷人間的事,心思之細,芝麻綠豆大的小事,祂都關心。如把牛打死,打掉奴僕的眼、牙,真的「誰像耶和華我們的神呢?祂坐在至高之處、自己謙卑,觀看天上地下的事」(詩一一三5〜6)。




由第13〜14節,我們就能認識到神公義、恩慈、聖潔的本質,祂斷不以有罪為無罪,祂洞察人心動機,祂也給人留待機會。如此的一位神,怎不叫人尊崇敬愛呢?





神是關心我們大事小事的神,我是否在凡事上遵他而行?





感謝神,你的律法全備,能甦醒人心,你的典章真實,全然公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