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靈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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禱讀:申命記二十四1~13
2014/12/11 申命記二四:1-13

申命記24:1

人若娶妻以後,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,不喜悅他,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,打發他離開夫家。

申命記24:2

婦人離開夫家以後,可以去嫁別人。

申命記24:3

後夫若恨惡他,寫休書交在他手中,打發他離開夫家,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,

申命記24:4

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,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;不可使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。

申命記24:5

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,可以在家清閒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快活。

申命記24:6

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,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。

申命記24:7

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才待他,或是賣了他,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。這樣,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
申命記24:8

在大痲瘋的災病上,你們要謹慎,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。我怎樣吩咐他們,你們要怎樣遵行。

申命記24:9

當記念出埃及後,在路上,耶和華─你 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。

申命記24:10

你借給鄰舍,不拘是甚麼,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。

申命記24:11

要站在外面,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。

申命記24:12

他若是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。

申命記24:13

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當頭還他,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,他就為你祝福;這在耶和華─你 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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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願之例

一、還願之例(21〜23節)1.向神許願,必需還願,還願不可拖延。2.「你許願不還,不如不許。」(傳五5)3.「她們被定罪,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」(提前五12),年青的寡婦再嫁,不算是罪,但當初若曾許願不再嫁,以後違背曾許的願,就要被定罪,故信徒許願要慎重,勿隨便輕易的許願。

二、有節制不貪心(24〜25節)1.你進入鄰舍的葡萄園或禾場,可以用手摘取,隨意的吃,但不可裝在器皿中及用鐮刀去割取。2.取身體本能所需要的,要有節制,適可而止,有衣有食,就當知足。3.路得在波阿斯田中,只拾取僕人收割時掉落的麥穗,波阿斯見她的美德卻給她更多,她從拾取一粒一粒的麥穗,到名列入主耶穌的家譜中。4.信徒應站本位,盡本份,不越權,不過份,神會給他更多,甚至超過他所求所想;若越權越份,要抓、要爭、要搶得更多,神會使他最後一無所有,得失多少在神的手中!


默想


雖然聖經警告許願要慎重,但我的心被恩感,不得不許願─主啊!我願愛你比這一切更深。


回應


求使我相信我的得失多少都在你的手中,使我學會知道怎樣處尊貴,富足有餘,也知道怎樣處貧窮,卑賤,缺乏(腓四11〜13)。